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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协会

About the association
  • 协会简介
  • 协会章程
  • 组织架构
  • 荣誉资质
  • 会长致辞
  •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海南省冷链物流协会,英文名为: Hainan Cold Chain Logistics Association,缩写:HCCL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海南省内从事冷链物流行业相关的经营、服务、科研、教育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行业自律,树立行业形象;整合海南冷链资源,着力拓展综合冷链供应链服务领域;全心全意为会员单位服务,维护会员及企业合法权益;协助政府进行协调管理,优化市场环境,促进海南省冷链物流行业持续、高效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海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为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六东路7号塞维阳光15号楼左15106号铺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整合冷链行业高效健康发展,配合政府研究制定政策规划;

    (二)冷链标准宣传贯彻;

    (三)冷链基础数据统计、调研;

    (四)冷链技术参数的设置,集成优化及信息化管理研究;

    (五)冷链包装耗材、设施、装置、智能集成控制系统、冷链科研技术研发及应用推广;

    (六)冷链创新发展报告以及政府、企业冷链课题编写,冷链重大项目研究咨询;

    (七)冷链会议活动组织和交流;

    (八)冷链考察、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的经营或科研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属于在海南省冷藏、保鲜、冷冻、物流相关的经营、服务、科研、教育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合理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协会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连续1年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1.本会设监事会,由本会3名以上会员组成,设监事长1名,监事会组成人员由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本会负责人及其近亲属或直系亲属,理事、常务理事、财务人员不得在监事会任职);

    2.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1.监事会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

    2.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3.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于职守,履行职责;

    4.监事会成员不得从本会获取报酬。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接受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了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8年8月2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